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906號
原告 林羿伶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懿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大樓外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即請求被告修繕漏水費用49,0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50,000元,合計共9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