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30號

原告 陳瑋中

送達代收人 陳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熠有限公司(瑞金峯派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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