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4年度宜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84號

原告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許名輝

上列原告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與被告富室家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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