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1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素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怡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3,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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