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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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7號

原告 陸明誠

訴訟代理人 陳玲君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被告 白國華

白燕鳳 (即被告 白萬卿 之繼承人)

白忠賢 (即被告白萬卿之繼承人)

白忠榮 (即白萬卿之繼承人)

白萬梓

白涵蓁

白珊憶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金葉

被告 白鎧誠

蕭汝專

蕭麗萍

蕭富棉

蕭好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00樓

蕭榮慶

蕭秉豐

白藝

白妲

白束麗

白淑英

白國忠

白慧娟

白卉晴

朱彥澄

謝世揆

謝呈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3日宣判,茲因被告送達地址與就審期間及利害關係人之通知等事項尚有疑義,為確保當事人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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