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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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7號
原告 陸明誠
訴訟代理人 陳玲君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被告 白國華
白忠賢 (即被告白萬卿之繼承人)
白忠榮 (即白萬卿之繼承人)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金葉
被告 白鎧誠
蕭好 合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3日宣判,茲因被告送達地址與就審期間及利害關係人之通知等事項尚有疑義,為確保當事人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