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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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原   告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文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被   告  高銘祥
      四季城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
法由司法院定之。」「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
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高銘祥、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各給
付票款58萬元本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就被告高銘祥部分,原
告改依買賣契約向被告高銘祥請求給付貨款58萬元,不再主
張請求給付票款,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致本案一部已非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且兩
造未有繼續依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依前揭規定,本件應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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