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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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上訴人 林燕豊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被上訴人 賴秋妏
訴訟代理人 賴保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11年度壢簡字第488號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壢簡字第448號民事簡易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民國114年5月13日之111年度簡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