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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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上訴人 林燕豊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被上訴人 賴秋妏

訴訟代理人 賴保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11年度壢簡字第488號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壢簡字第448號民事簡易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民國114年5月13日之111年度簡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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