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35號再審原告 程鴻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楊盡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98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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