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知富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9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834號、104年度偵字第15221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月1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劉元斐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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