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新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張姵晨
被   告  薛世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鈴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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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起│利息截│利息計│
│序號│││算日│止日│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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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台幣│薛世奇│自民國│至清償│年息百│
││27756││103年4│日止│分之│
││元││月28日││11.74│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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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台幣│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
││5352元││││分之│
││││││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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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台幣│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
││5598元││││分之│
││││││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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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台幣│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
││2965元││││分之│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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