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黃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華 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此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黃麗華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於起
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333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是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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