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44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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