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7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許孟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又於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變更借款金額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57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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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290元
許孟學
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002
新臺幣
400000元
許孟學
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45%
003
新臺幣
850000元
許孟學
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290元
許孟學
自民國114年
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00000元
許孟學
自民國114年
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850000元
許孟學
自民國114年
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