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子濬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可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862號),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子濬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沒收。未扣案之Iphone12壹支及品牌為技嘉型號不詳之桌上型電腦壹台(含不詳品牌之螢幕)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2詐騙日期更正為「114年3月14日」、附表編號5詐騙日期更正為「114年3月15日」、附表編號11詐騙手法最末補充「嗣 蔡奇維 僅收到邱子濬寄出之『RG曉鋼彈』(價值1,700元),惟其餘之配件包及不知火裝備、宙斯組合套件均未交付。」、附表編號14詐騙日期更正為「114年2月24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審理中之自白(見原訴卷第30、434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㈡、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17所示之告訴人因被告施行詐術而分次匯款入被告指定之帳戶,所侵害者均係其等之個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分別有21名告訴人、被害人受害,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審理時均自白本件加重詐欺犯行(見偵卷第397頁、原訴卷第30、434頁),且被告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金額計算詳下述),有本院收據在卷可稽(見原訴卷第410頁),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以網際網路在臉書上,向公眾刊登有意販售模型之貼文云云,致本案告訴人陷於錯誤與其聯繫後,匯款價金至被告所指定之帳戶,被告收到款項後,即一再推託,隨後置之不理,所為殊值非難;又被告於111年5月間,以相同犯罪手段致9名被害人受騙,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仍於112年12月至113年1月間,以相同犯罪手段致7名被害人受騙,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9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3年6月至8月間,再以相同犯罪手段致27名被害人受騙,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9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該案於偵查中業經本院羈押,被告竟又於113年10月11日當庭釋放後,再於113年11月間至114年3月間,再以相同手法再詐騙本案21名被害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在卷可證(見原訴卷第369至408、459至461頁),被告屢次再犯相同類型之詐欺案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量刑不宜從輕;惟衡酌被告始終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已繳回全數之犯罪所得,且本案詐取金錢之數額尚非甚高;兼衡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車床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6,000至4萬餘元,與父、母同住之生活狀況(見原訴卷第4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各罪時間相近,各次犯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其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下列相關規定論處,先予敘明。經查: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自承係使用未扣案型號為IPHONE12之手機1支及品牌為技嘉型號不詳之桌上型電腦1台(含不詳品牌之螢幕)在臉書社團上張貼販賣模型之貼文,本案告訴人見及其貼文再與其聯繫等語(見原訴卷第432頁),依前開規定,被告所持用以犯本案之上開手機及桌上型電腦(含螢幕)應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就本案詐欺犯罪,被告業取得如起訴書附表所載本案告訴人匯款之金額共計168,400元,其中僅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被告曾交付價值約1,600元至1,700元之「RG曉鋼彈」給告訴人蔡奇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原訴卷第4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奇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231頁),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原訴卷第455頁),依有疑有利被告原則,認定被告業已給付價值1,700元之商品給告訴人蔡奇維,其餘部分被告既未曾交付任何相當價值之商品給本案告訴人,自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計為166,700元(計算式:168,400-1,700=166,700),業據被告繳回,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附表: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示

邱子濬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7862號

  被   告 邱子濬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現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住民)

  選任辯護人  張智凱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子濬因缺錢花用,明知並無模型公仔可販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前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FB),以FB暱稱「ChillGnx」、「ZuJenny」、「ChrisChiu」、「DennyChou」等,在FB社團向公眾刊登販賣模型之不實貼文,致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27日至114年3月17日間,向邱子濬表示欲購買模型,而與邱子濬達成交易合意,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邱子濬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其等未收受邱子濬所販售之模型,始悉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邱子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 丁增楊劉連輝傅彥鈞黃明傑李佩臻張政聖張瑞晉陳俊達陳鈞楷黃奕豪 、蔡奇維、 杜弘偉陳兆倫林闓呂佳翰楊景貴歐桓瑜陳永謙洪昌陞黃韓鑫陳顥仁 於警詢中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告訴人等21人提出之網頁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及上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對於同一告訴人各次詐欺之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另被告就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所為之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於本案犯罪所得16萬8400元,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本件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嫌,詐騙金額達16萬8400元,且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和解,建請就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阮卓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筑鈞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日期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丁增禓

114年3月15日16時55分許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鋼彈模型成員交流、交換社」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丁增禓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丁增禓因而匯款。

114年3月15日16時55分許

11,08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5日19時38分許

5,500元

114年3月17日20時41分許

4,000元

2

劉連輝

114年3月15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模型/公仔/盒玩/動漫周邊交流買賣區」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劉連輝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劉連輝因而匯款。

114年3月15日12時28分許

11,080元

114年3月15日13時38分許

20,600元

3

傅彥鈞

114年3月11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模型/公仔/盒玩/動漫周邊交流買賣區」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傅彥鈞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傅彥鈞因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23時10分許

12,250元

4

黃明傑

114年3月14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鋼彈模型成員交流、交換社」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黃明傑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黃明傑因而匯款。

114年3月16日16時19分許

15,000元

5

李佩臻

114年3月16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鋼彈模型成員交流、交換社」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李佩臻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李佩臻因而匯款。

114年3月16日16時42分許

4,280元

6

張政聖

114年2月14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PTT鄉民的模型版-全新&二手交易區-禁止競標文」以帳號「ZuJenny」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張政聖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張政聖因而匯款。

114年2月14日17時整

3,480元

7

張瑞晉

114年3月17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不詳臉書社團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張瑞晉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張瑞晉因而匯款。

114年3月17日20時49分許

4,000元

8

陳俊達

114年3月10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壽屋組裝模型交易/交流社」以帳號「ChiuChris」張貼出售模型之貼文,致陳俊達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陳俊達因而匯款。

114年3月10日12時10分許

5,730元

9

陳鈞楷

114年3月14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鋼彈模型成員交流、交換社」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PG獨角獸3700」之貼文,致陳鈞楷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陳鈞楷因而匯款。

114年3月14日23時30分許

3,780元

10

黃奕豪

114年3月1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鋼彈模型成員交流、交換社」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模型之貼文,致黃奕豪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黃奕豪因而匯款。

114年3月1日22時33分許

2,360元

11

蔡奇維

114年3月2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模型/公仔/盒玩/動漫周邊交流買賣區」以帳號「ChillGnx」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蔡奇維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蔡奇維因而匯款。

114年3月2日22時35分許

3,060元

12

杜弘偉

114年3月8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壽屋組裝模型交易/交流社」以帳號「ChiuChris」張貼出售模型之貼文,致杜弘偉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杜弘偉因而匯款。

114年3月8日22時11分許

4,260元

13

陳兆倫

114年2月22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壽屋組裝模型交易/交流社」以帳號「ChiuChris」張貼出售模型之貼文,致陳兆倫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陳兆倫因而匯款。

114年2月22日9時56分許

2,810元

14

林闓

114年3月24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模型公仔資訊、二手/全新/預購交易市集( 山積清 起來)」以帳號「ChiuChris」張貼出售模型之貼文,致林闓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林闓因而匯款。

114年2月24日7時58分許

5,250元

15

呂佳翰

114年2月16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PTT鄉民的模型版-全新&二手交易區-禁止競標文」以帳號「ZuJenny」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呂佳翰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呂佳翰因而匯款。

114年2月16日19時3分許

4,630元

16

楊景貴

114年3月8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壽屋組裝模型交易/交流社」以帳號「ChiuChris」張貼出售模型之貼文,致楊景貴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楊景貴因而匯款。

114年3月10日14時20分許

1,160元

17

歐桓瑜

113年11月29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Marketplace以帳號「DennyChou」張貼出售模型之貼文,致歐桓瑜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歐桓瑜因而匯款。

113年11月29日22時8分許

5,580元

114年1月4日17時4分許

16,000元

18

陳永謙

114年3月1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PTT鄉民的模型版-全新&二手交易區-禁止競標文」以帳號「ZuJenny」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陳永謙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陳永謙因而匯款。

114年3月1日13時16分許

3,440元

19

洪昌陞

114年3月7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以帳號「ZuJenny」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洪昌陞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洪昌陞因而匯款。

114年3月7日20時44分許

3,160元

20

黃韓鑫

114年2月20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以帳號「ZuJenny」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黃韓鑫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黃韓鑫因而匯款。

114年2月20日23時56分許

5,330元

21

陳顥仁

113年11月27日

邱子濬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模型/公仔/盒玩/動漫周邊交流買賣區」以帳號「DennyChou」張貼出售鋼彈模型之貼文,致陳顥仁陷於錯誤,於邱子濬告知金額及付款帳號後陳顥仁因而匯款。

113年11月27日8時36分許

10,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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