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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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范美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114年司促字第142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6,802元

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63,160元

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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