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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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范美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114年司促字第142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6,802元
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63,160元
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