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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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唐佩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戴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