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018號聲請人 廖淯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呂宇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呂宇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