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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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98號

聲請人 王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家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家怡(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楊家怡系統顯示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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