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723號聲請人甲○○(即 葉青桃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