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