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3,200元【土地部分:20,000(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17(平方公尺)=2,340,000元,房屋部分:673,200元(課稅現值),總計:2,340,000+673,200=3,0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