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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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034號聲請人 林水勝 即大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完成清算程序,故聲報清算完結並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情,並提出該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三、惟查,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民國96年1月4日函,該公司86年度結算及87年度決算已核定無欠稅,惟該公司之清算(95年11月10日申報)刻正審查中,待核定後將儘速函報本院。本院因而於96年7月5日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就該公司清算是否核定完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於96年7月9日已收受送達,然迄今置未回履,足信本件尚未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不符合首揭公司法第332條規定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