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2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30樓代理人 吳家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素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木生
1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期間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固定計付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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