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薛政豪
被 告 聯孚笙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姈
訴訟代理人 黃天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3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3年5月15日之前,以書面陳報「起訴狀」第4頁
所記載:「系爭仲介案件於原告極力奔走下,已覓得合適之
買主,本已即將仲介成功」的證據(一式二份)。
三、被告應於103年5月15日之前,以書面陳報下列事項(一式二
份):
①被告提出與原告所訂立之「承攬契約書」第四條末段記載
:「提前終止本約後,除依本約附件計算應給付之承攬報酬
外,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其他款項。」。被告應補提所稱之
「附件」。
②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103年4月17日抗辯:「我跟詹醫師議
價,降價後才能成交」,所稱之「議價」,有無書面證明?
③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103年4月17日另抗辯:「拜訪詹醫師
三次以上,這都是我跟 廖晉良 一起做的」,所稱之「拜訪」
,詳細日期為何?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