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陳再復
被上訴人  邱延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2年度花簡字第23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4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3年4月30日始行提起上
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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