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198號上訴人耕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於本院變更並擴張訴之聲明為新台幣(以下同)2,748,921元,並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2,748,921元,應補徵第二審裁判費6,980元(擴張部分,42,338-35,358=6,980);應徵第三審上訴之裁判費42,338元,除已繳35,358元外,應補繳6,980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13,96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