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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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禎櫻 即臺中市私
  立 青木美 日語文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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