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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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1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仟元。
(二)陳報被告甲○○越南地區真實住址,以供法院訴訟文書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