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利俊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9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為釐清債務人目前之工作情況及相關支出細項暨債權人對本更生方案之意見,本院乃於98年9月24日先期召開債權人及債務人協商會議,經債務人到場就其財產及收入狀況提出具體報告並陳述更生方案,嗣經出席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位債權人之代理人到場(無擔保債權人應到10位,實到5位),經出席人員現場陳述意見及自由磋商,於雙方交換意見後,債務人當庭重新提出更生方案,條件定為分8年清償,96期,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2,000元,總還款額為1,152,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開始還款,並經本院載明筆錄在案。
二、再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本院嗣後於98年9月25日函知債權人就本件更生方案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迄屆本裁定作成日止,僅債權人台新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回覆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依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之決議,其他債權人則未予回覆,依上開條例應認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已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同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以為債務人同意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還款成數
96.84%(依本院98年9月25日公告並確定之債權表,債務人之無擔保總債務為1,189,501元),該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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