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0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正志
被   告  張運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08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7月14日下午3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1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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