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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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35號原告 黃莉雅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被告 李明德
李簡美育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同法院一○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七二號返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就被繼承人 李東隆 之遺產數額為何,需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45號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2號返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劉春美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家訴 字第 235 號裁定(102.01.09)[和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家訴 字第 235 號裁定(104.10.05)[和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家訴 字第 235 號裁定(104.10.05)[和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家訴 字第 235 號判決(104.12.10)[和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家訴 字第 235 號判決(104.12.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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