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6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江振欽 關係人 徐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徐忠信前於民國10
0年6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債務人徐忠信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江振欽,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746,69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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