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082號聲請人 邱玲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邱學里 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且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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