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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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69號聲請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非訟代理人 李婉甄 相對人 謝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3年10月4日、民國98年1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576,
81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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