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2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於民國98年4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6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定正本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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