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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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財產權及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訴狀上載明系爭訟訴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最近年度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及各項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並按該價值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宮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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