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