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羈押,並於民國94年2月7日起延長2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94年2月25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94年執辛字第857號)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候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