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33號聲請人景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柒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6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5年度除字第8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洪榮欽 │第一銀行楠│301093│23,833元│94年12月20日│0000000│││││梓分行││││││├──┼──────┼─────┼──────┼────────┼───────┼──────┼───┤│002│南昇塑膠工業│第一銀行十│000-00-00000│180,508元│94年12月20日│3697││││股份有限公司│全分行│6│││││││ 柯存賢 │││││││├──┼──────┼─────┼──────┼────────┼───────┼──────┼───┤│003│南昇塑膠工業│第一銀行十│000-00-00000│121,300元│95年1月20日│3807││││股份有限公司│全分行│6│││││││柯存賢│││││││├──┼──────┼─────┼──────┼────────┼───────┼──────┼───┤│004│宏太企業有限│華僑銀行岡│00000000-0│3,730元│94年12月20日│47088││││公司│山分行││││││├──┼──────┼─────┼──────┼────────┼───────┼──────┼───┤│005│建名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32137│60,743元│94年12月20日│355233││││公司│業銀行九如│││││││││分行││││││├──┼──────┼─────┼──────┼────────┼───────┼──────┼───┤│006│柏塍企業有限│華南銀行籬│000000000│36,225元│94年12月20日│0000000││││公司│仔內分行││││││├──┼──────┼─────┼──────┼────────┼───────┼──────┼───┤│007│柏塍企業有限│華南銀行籬│000000000│42,262元│94年12月30日│0000000││││公司│仔內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