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8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丁中原律師
蔡吉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6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868號、9325號,含92年度警聲搜字第273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