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卷附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含沒收部分),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