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3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蔡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31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3月29日下午2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志崴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573
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至95年10月19日止,按週年利
率18.25%計算之利息、自95年10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
縮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5月7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
款期限前依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利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
先通知或催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134,573元未清償,而上開債權業於96年
5月15日讓與原告(原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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