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蓮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199,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