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陳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本堅 等87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民事起訴狀繕本(按被告人數計算)或原告逕自送達被告之
  送達回證。
二、被告最新之謄本(註:原告檢附之戶籍謄本多為民國103年
  或104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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