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陳苑 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本堅 等87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民事起訴狀繕本(按被告人數計算)或原告逕自送達被告之
送達回證。
二、被告最新之謄本(註:原告檢附之戶籍謄本多為民國103年
或104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