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吳宛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吳宛容 」記載,應更正為「吳
宛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