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鎮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鎮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鎮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10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和(計算式:5年8月+1年2月=6年10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詐欺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7頁)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3日14時39分許至107年6月6日2時6分許107年10月22日至107年11月2日107年10月25日至107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17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00號等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3日108年7月23日108年7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2日108年8月16日108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11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66號編號1至6,業經新竹地院110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957號,嘉義監獄自109.8.19至114.8.7,羈押254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9日至107年11月2日107年10月23日至107年11月2日107年9月18日至107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29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29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2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59號108年度訴字第759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4日108年10月4日109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59號108年度訴字第759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109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4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5號編號1至6,業經新竹地院110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957號,嘉義監獄自109.8.19至114.8.7,羈押254日)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9日至107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79號,嘉義監獄自114.8.8至11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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