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6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至於被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黃國禎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6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鎮區○○○路○○○○○○○○○○路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遇有圓形紅燈用以表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驟然前行,適 葉潔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機車待轉區起駛往幼獅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因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葉潔蓉因而受有左胸挫傷、左踝挫擦傷之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本院111年9月26日訊問筆錄2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