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俊瑋
卓義鑫
王劭允
張兆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乙○○、甲○○及丙○○與同案少年胡○廷、沈○丞、鄭○竣(3人姓名詳卷,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明倫三聖宮前空地,被告乙○○持玩具槍、其餘之人則徒手及手持鋁棒毆打告訴人戊○○,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前額部血腫、右側手腕、雙側大腿、雙側膝部、雙側小腿多處挫傷、右側下背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等人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起訴書認被告丁○○、乙○○、甲○○及丙○○皆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與被告等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25頁、第27頁),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