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瑜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瑜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抗字第7號刑事裁定參照。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上之商標,分別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此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詳見偵字30955號卷第57至第63頁、第69至87頁、第93頁至第119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仿冒商標之商品1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PeppaPig」註冊商標之衣服63件、褲子13件、內褲30件。2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字樣註冊商標衣服5件,褲子13件。3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記載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HelloKitty」字樣註冊商標衣服26件及「Melody」字樣註冊商標衣服2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