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許竣翔 被告 葉盈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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